不动产注销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予以注销,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年 7 月 **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略)
联系方式: (略),(略)
序号 | 土地权属证书 | 不动产坐落 | 权利人名称 |
1 | 乐府林证字(**)第**号《林权证》No2 | 大安镇西黎村 | 邢子佳 |
2 | 乐府林证字(**)第**号《林权证》No1 | 大安镇西黎村 | 邢亚娘 |
3 | 乐府林证字(**)第**号《林权证》 | 大安镇西黎村 | 邢新 |
4 | 乐府林证字(**)第**号《林权证》 | 大安镇西黎村 | 邢劲成 |
5 | 乐府林证字(**)第**号《林权证》No2 | 大安镇西黎村 | 邢海龙 |
6 | 乐府林证字(**)第**号《林权证》 | 大安镇西黎村 | 邢福权 |
7 | 乐府林证字(**)第**号《林权证》 | 大安镇西黎村 | 刘清明 |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