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排水户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乐东黎族自治县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已经完成,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年7月9日至**年7月**日,如有质疑(或异议),请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向编制单位提出。
乐东黎族自治县排水户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和排水户管理,保障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排水许可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琼水城水〔**〕**号)文件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职责:
(一)统筹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
(二)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立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
(四)协助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对重点一类、重点二类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一般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 按照对城镇排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程度,排水户分为重点一类排水户、重点二类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一)重点一类排水户: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 纳污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向市政排水系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
(二)重点二类排水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类排水户。
2.大、中型餐饮类排水户(建筑面积超过(含)**㎡)
3.月用水量超过**吨的排水户。
4.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类排水户。
5.集中管理且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大型综合商业类排水户。
(三)一般排水户:未列入重点一类和重点二类的排水户。
第六条 排水户按行业类型分为以下十一类:
(一)工业类: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豆腐坊、粮酒坊)
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二)建筑类: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
(三)餐饮类: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类: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疗养院、体检中心、医疗美容机构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
(五)汽修机洗类:从事机动车维修及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六)洗涤类:从事洗涤餐具衣物、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泳池、温泉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七)生活垃圾处理类:从事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八)农贸市场类: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的排水户。
(九)畜禽养殖屠宰类:从事各类畜禽养殖、屠宰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机关事业单位类: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各级学校(含民办学习)、部队等排水户。
(十一)综合商业类:从事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多种经营性或包含前述多种分类的排水户。
第七条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一类排水户,应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运行正常,检测数据应当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八条 各类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
范设置隔油池、隔渣池、格栅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保持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其(预)处理后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九条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的小餐饮排水户,无法提供自用排水设施、污水预处理设施图纸等材料的,可以由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现场勘查后予以确认。
第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其他危及城镇排水设安全的活动
对检查中发现排水户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后,立即将有关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整改,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排水户向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设计说明、或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图纸、或建设污水预处理的清单。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相应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相应行业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 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采用分级分类管理,原有排水户在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时逐步完成分级分类。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有效期内,排水户变更排水口位置和数量、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日内向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结合排水户排水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对管辖区内已办理排水户开展监督检查。重点一类排水户每年不低于2次;重点二类排水户每年不低于1次;一般排水户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