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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应急演练期间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拟建项目 海南-海口 202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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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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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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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s/**-**分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发文日期:(略)**:**
名称: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应急演练期间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文号:无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应急演练期间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

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年6月**日至6月**日,陵水县将在新村镇举办应急演练活动。为确保广大市民游客人身及相关空域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飞对象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本通告禁飞时间为**年6月**日至6月**日每日8时至**时。禁飞区域为:疍家鱼排码头至出海口处及新村码头广场区域。因活动等特殊需要和因涉及应急救援、海上任务等特殊原因,确需飞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并对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设备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请广大居民游客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报警电话举报。对不遵守通告要求,在本通告禁飞区域上空擅自操控“无人机”等航空器飞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6月**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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