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护苗”工作,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全县范围内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严禁违法接纳未成年人。
三、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和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和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进行监督,对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略)-**,我局将严格落实《**年乐东黎族自治县未成年人保护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绝不姑息迁就。
特此通告
乐东黎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