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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拟建项目 海南-昌江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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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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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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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年度国内海洋

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 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 号)精神(以下 简称“通知”),结合我县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本着“生产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 行”的原则,按照渔船属地管理和“市县长负责制”,综合考虑 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 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我县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补助。

二、发放方式

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由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项指标组成。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执行先生产作业后补助的方式发放,即当年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依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分类分档进行补助测算。

三、发放范围和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的范围应为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海洋捕捞渔船,以及参加 ** 全省渔船普查,因船网工具指标用完,暂时无法纳入系统管理,但历史上纳管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的对象应是上述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持证人。

“入库换证的大船持小证”渔船,不予发放**年度补贴。

四、发放条件

申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海洋捕捞渔船,要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船因购置、继承、法院判决、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补贴。

五、补贴标准及发放规定

(一)补贴标准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各占比**%。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依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详见附件),原则上按“就低不就高”进行测算,确有特殊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测算标准。

2.船长和主机功率未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

3.按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 号),通过数据维护完成整改的渔船,仍按照原船长和功率进行测算。已通过更新改造方式完成整改的,自证书发放的下一个月份起,按新证书上记载的船长与功率进行测算。

(二)扣减补贴标准

1.渔船年度内首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的 **%;第二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全部扣减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

出海生产作业期间擅自关闭、屏蔽船位监测和 AIS 等设备,以及发生故障后 ** 小时内未及时向船籍港主管部门报告的;出海生产作业未填写进出港报告的(仅限大中型渔船;小型渔船不做要求);将北斗和 AIS 等设备交给他船使用或使用他船北斗和 AIS 等设备伪造船位监测数据的;使用违规网具捕捞的;未经报备擅自跨省异地休渔的;渔船未年检出海生产作业的;出海生产作业未按要求配齐船员和安全设施设备,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上限的;随船出海船员未购买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违规出海作业的;在防风期间不服从船籍港主管部门指挥,未及时返港避风或“追风头赶风尾”的;有电、毒、炸渔等违法行为的;违规跨海区(国境)生产的;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的;暴力抗拒检查、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违法违规进入各类保护区生产的。

3.捕捞许可证逾期出海作业的,一次扣减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部分的 **%。

(三)补贴发放

1.船检证年审有效期至当年度 9 月 ** 日及之前的,按 **%的比例发放当年度补贴,待船检合格并签发新船检证后补发剩余补贴;船检证有效期至当年度 ** 月 1 日及以后的,按全年发放补贴。

** 年逾期未船检,不服从管理或有违规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险情)的,不予发放**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以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到港休渔时间为准,日期满或超过 ** 天的不计算当月休渔补贴,不足 ** 天的计算当月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3.钓具渔船主动向船籍港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本海区休渔规定全程严格执行休渔制度的,也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4.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 号)),不予以补贴;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以补贴。

5.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

应提供灭失或报废拆解等证明材料。根据年度内执行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情况,等比例发放补贴,日期满或超过 ** 天的计算当月补贴,不足 ** 天的不计算当月补贴。

6.渔船所有人为本省户籍渔民,其船籍港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补贴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和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海南渔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渔民增收。各相关部门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将该项工作抓紧抓实,如期完成补贴发放任务。

(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沟通对接工作,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发放。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包括不得用于工作经费)补贴资金,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核实掌握本辖区内渔船的生产、违纪违法以及北斗监控、安全救生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及时掌握当年度渔船变更底数,核实年度内渔船买卖、灭失、更新改造等情况,确保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的准确性。

(五)属地村(居)委会要对符合发放补贴的该船当年的存在性和生产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意见,属地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掌握辖区内的渔船基本情况,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给予批准,同时将所管辖区域的补贴申请审批表统一交给县渔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配合做好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

附件: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附件: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单位:  万元

   作业类型船长

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层单片拖网除外)

张网(单锚张纲张网除外)

围网

刺网

钓具

耙刺

陷阱

笼壶

敷网

罩网

地拉网/抄网

大型轮机围网

其他单船有囊围网除外

定置双重刺网/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漂流三重刺网

其他

定置串联倒须笼(地笼、地龙)

其他

漂流多层帘式敷具(飞鱼帘、飞鱼卵草帘)

其他

撑开掩网掩罩

其他

船长<8米

0.9

8米≤船长<**米(且9千瓦以上)

1.2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1.5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2.2

1.9

1.6

2.2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1.8

3.2

1.8

2.1

3.7

2.1

1.6

2.1

1.6

3.2

1.6

1.6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2.6

1.7

5.0

2.7

2.9

6.1

3.3

2.3

2.8

2.8

5.0

2.8

2.8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4.5

3.2

6.0

4.0

5.1

8.2

4.4

3

3.5

3.8

6.0

3.8

3.8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5.5

3.9

**.5

8.1

4.9

6.1

9.6

4.8

3.5

4.4

5.3

8.1

5.3

5.3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8.6

5.6

**.4

**.3

7.2

9.2

**.9

5.7

4.2

7.1

6.4

**.3

6.4

6.4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1

7.7

**.6

**.1

9.4

**.8

**.0

7.8

5.1

7.8

8.9

**.1

8.9

8.9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3

8.8

**.0

**.6

**.3

**.9

5.6

8.5

**.0

**.0

**.0

**.0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0

**.2

**.2

**.3

**.9

5.8

8.9

**.7

**.2

**.7

**.7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4

**.4

**.9

**.1

**.5

**.5

**.9

**.9

**.9

**.9

**米≤船长<**米(且**千瓦以上)

**.0

**.0

船长大于等于**米(且**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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