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那大镇流动摊贩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8/**-**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发文机关:儋州市那大镇成文日期:(略)文号:无发布日期:(略)时效性:那大镇流动摊贩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流动摊贩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和公共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现将流动摊贩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
1、流动摊贩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健康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流动摊贩)等相关证件,按照规定到那大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流动摊贩经营信息备案登记,领取流动摊贩信息公示卡并严格按照备案的地点、范围、种类等标准进行经营。经营者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备案登记后不得擅自转让、转借、转租。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今后不再予以备案登记。
2、流动摊贩登记备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7天内要持相关材料到那大镇政务大厅重新备案,7天内未重新备案的自动注销备案。
二、经营要求
1、划定特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供流动摊贩经营。请各位摊贩在规定的摊位区域和时段有序经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消防通道或其他摊位的区域,不得搭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固定的临时建(构)筑物。
2、严格遵守经营区域指定的经营时间,在非经营时间内,流动摊贩不得在经营区域内摆摊设点。如该疏导区域不能继续使用时,该疏导区域自动取消,疏导区域内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撤除,不予另行安置。
3、保持经营区域及周边的环境卫生,配备足够的带盖垃圾桶,及时清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杂物,将垃圾分类存放。经营结束后,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将摊位及周边地面清扫干净,做到摊收场清。严禁随意丢弃垃圾,倾倒污水。
4、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流动摊贩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具备所需的保温、保冷设备;具备基本的防蝇、防鼠、防尘设备;正确佩戴帽子、口罩、食品级手套。加工工具、容器和设备,宜使用不锈钢材料,每日进行清洗、消毒。使用一次性容器、餐饮具的,应选用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食品原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确保来源可追溯,并保存好相关的采购凭证。所售食品需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5、食品流动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主辅食品;
(四)生食类、冷食类、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食品;
(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6、不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7、使用燃气的流动摊贩必须安装燃气报警器,做好安全措施,收摊时关闭好阀门。
8、经营期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音的设备招揽顾客,避免产生噪音污染,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9、流动摊贩不得在经营区域进行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违规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取消摊贩信息公示卡。
**、配备并使用经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定期校准维护,坚决杜绝短斤少两,保证交易计量的公平公正。
三、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流动摊贩,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1、对于首次违规且情节较轻的,将进行劝导教育,责令立即改正。若再次出现违规经营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2、1年内累计多次(3次及以上)违反上述规定或受到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的流动摊贩,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由镇主管部门收回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四、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市民对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儋州市那大镇人民政府
**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