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略)五指山支行因保管不善,将琼(**)五指山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如有异议,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琼(**)五指山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 (略)五指山支行 | 预售商品房等抵押权预告登记 | (略)**GB**F** | 五指山市河南东路**号清能·丽景湾1#楼(幢)2(层)**(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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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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