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王大烈因保管不善,将琼(**)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如有异议,请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琼(**)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 | 王大烈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略)**JC**F** | 五指山市番阳镇毛组村委会毛组毛域村小组(王大烈宅基地住宅楼) | 遗失补证 |
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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