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如有异议,请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五指山市房权证五字第WZS(略)号 | 赵晓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略)**GB**F** | 五指山市省工业中专学校东侧(翠荷雅居)第A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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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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